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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有何规定?

    对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要麻醉药品止痛的,实行核发“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制度,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供,应卡的核发工作。
  (1)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申请供应卡者,凭县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含县医院)的诊断书和户口本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供应卡的手续
  (2)发卡单位应在病人户口本注明已发麻醉药品供应卡。
  (3)供应卡由医院保存,病人每次凭户口本到医院开号取药。若病人死亡,供应卡作废、发卡单位在户口本上注明后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4)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最多不超过5日常用量。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上次空瓶交回。
  (5)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过期后须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6)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否则按《药品管理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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