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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糖尿病孕妇实施监护?

    为了确保糖尿病孕妇与胎儿的安全,内科医生与产科医生应密切配合,对糖尿病孕妇实施监护。首先,糖尿病孕妇初诊时就应由产科及内分泌科医生合作确定处理方案,争取得到最好的预后。
为什么要对糖尿病孕妇实施监护?
    为什么要对糖尿病孕妇实施监护?
    对怀孕早期患者来讲,如为确诊的糖尿病病人,且伴盆腔疾病,或合并糖尿病肾病,眼底增生性视网膜病变,玻璃体出血,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严重并发症,应考虑终止妊娠;若孕期合并高血压、肾功能减退等症,终止妊娠的同时应做绝育手术。对于坚持继续妊娠的患者,应在内科和产科医生的严密观察下,在孕期积极控制血糖,及早防止各类并发症的发生和恶化,如果病情危重,必须终止妊娠。
    此外,让产妇了解病情变化的规律性,在按时去医院复查的同时,自己在家中可以进行自我监护,如每天进行尿糖测试、酮体检查,以便及时掌握异常情况,告知医生及时处理,在药物治疗方面,尽力作到以下几点:
  (1)对隐性糖尿病的孕妇,仍以控制饮食、适当活动、松弛情绪为主,主食每天控制在350~400克之间,蛋白质每日每公斤体重达到1.5~2.0克,如果血糖降到正常水平,就尽可能地不用药物治疗。
  (2)对显性糖尿病孕妇(包括隐性糖尿病采用饮食控制无效的病人),原服用口服降糖药者,应当停止使用,而改用胰岛素治疗,其原因在于胰岛素不能通过胎盘,因此不会引起胎儿发育异常。
  (3)假如糖尿病妇女已确定为妊娠,就应去内分泌科或糖尿病门诊给予合适的药物治疗,并去妇产科进行定期产前检查。由同一医院的两位大夫联诊,两科医师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会诊,合理解决在妊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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