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患者降压水平应视个人情况而定,并不完全是血压降得越正常越好。如病程短、没有严重,重合并症者,可将血压降至正常范围。病程较长,合并冠心病的患者,舒张压不宜降至12千帕(90毫米汞柱)以下,以免诱发急性心肌梗塞。
为什么高血压病患者的降压幅度不宜过大?
对于需要立即降压处理的高血压急症,例如高血压脑病、急性左心衰合并肺水肿、急性心肌梗塞等应在1小时内给予降压,但降压幅度应有一定限制,一般不超过25%30%,或根据治疗前水平使收缩压下降6.67~10.7千帕(50~80毫米汞柱),舒张压下降4~6.6千帕(30~50毫米汞柱),不能要求迅速降至正常水平。
对于需要立即降压处理的高血压急症,例如高血压脑病、急性左心衰合并肺水肿、急性心肌梗塞等应在1小时内给予降压,但降压幅度应有一定限制,一般不超过25%30%,或根据治疗前水平使收缩压下降6.67~10.7千帕(50~80毫米汞柱),舒张压下降4~6.6千帕(30~50毫米汞柱),不能要求迅速降至正常水平。
高血压合并糖尿病时,为了延缓糖尿病小血管病变的进展,血压可适当降得更低些,具体要求是舒张压>13.3千帕(100毫米汞柱)者降至12千帕,舒张压为12~13.3千帕者进一步降低1.33千帕(10毫米汞柱),最好降至15.6/10.4千帕(120/80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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