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是恋爱的最终结局,是人生生活的新起点。
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病,病程又特别长,且又易于复发,对这类病人的结婚必须持慎重态度。当肺结核病人有明显的结核中毒症状,如低烧、咳嗽、吐痰、乏力、盗汗,或痰中有结核菌,或X线检查病灶扩散进展时,任何精神上的刺激,或过度兴奋,以及较大的体力负担,都会对治疗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加重病情,这时已准备结婚的病人,应把婚期推迟到病愈之后。肺结核病人结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按医生的要求,完成了规定的疗程,并且为规律,联合用药。
(2)痰经过2~3次化验或培养,疾中已确实查不到或无结核菌生长。
(3)病灶或已钙化,或已硬化,空洞或已闭合,或已成净化空洞。一言一蔽之,病灶已疫愈。
(4)由于肺结核有一定的复发倾向,所以病情稳定疗程结束后还要观察1年左右,在此期间无不良反应者。
假若肺结核病人的病灶还不稳定,特别是痰菌还是阳性,加上婚前婚后的操劳,有可能使病情进步恶化,并可传染给爱人。因此,肺结核病人的结婚,一定要征求肺科医生的意见,决不可擅自行事。
在我国农村,有的地方还流行着一种所谓“冲喜”的做法,即男女恋人中有一方患有肺结核,在病情未得到彻底控制之前,甚至有的病情还在进展期,父母亲不是采取积极态度,想方设法去为孩子治病,而是让孩子结婚,说这样可以使结核病好转或疹愈,往往是事与愿违,造成终生遗憾。这实际上是一种极其愚昧而又无知的表现,受旧社会封建迷信思想影响的结果。为了对儿女们负责,还是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疾病,按照医生的要求去做,以求早日康复,再行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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