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患者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妊娠?
肺结核并非终止妊娠的适应证。但有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妊娠:
①严重肺结核伴有肺功能减低,估计不能耐受继续妊娠及分娩者;
②早孕期并发妊娠剧吐,经保守治疗无效者;
③活动性肺结核需要及时进行抗病治疗,考虑药物对胎儿有不良影响者;
④已有子女的经产妇,应劝告终止妊娠和考虑施行绝育术。
①严重肺结核伴有肺功能减低,估计不能耐受继续妊娠及分娩者;
②早孕期并发妊娠剧吐,经保守治疗无效者;
③活动性肺结核需要及时进行抗病治疗,考虑药物对胎儿有不良影响者;
④已有子女的经产妇,应劝告终止妊娠和考虑施行绝育术。

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在肺部引起的急慢性感染,排菌病人是社会的传染源,是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的传染病。其病理特点是结核结节、干酪坏死和空洞形成,其临床表现有低热、盗汗、乏力、消瘦、咳嗽、咯血等症状,近年来由于结核菌耐药问题及获得性免疫缺陷病的增加,使结合感染在世界范围内又呈现增多的趋势,妊娠期合并肺结核在近年来也逐渐增多,妊娠期若发生血行播散,可引起胎盘感染,导致胎儿先天性结核感染的发生,故妊娠合并肺结核属于高危妊娠的范畴。
肺结核的主要临床类型有哪些?
①原发性肺结核;②血行播散型肺结核;③浸润型肺结核;④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⑤结核性胸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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